夏云嬌 褚慧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公共管理學院
摘要:信用修復機制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關鍵環節,對穩定民營企業發展預期具有特殊意義。本文立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實施以及民營企業信用修復難的問題,系統梳理民營企業信用修復的法理基礎與現狀成效,分析當前實踐中存在的技術賦能不均衡、信用修復部門協同機制不順暢、行政與司法救濟與監督不足等困境,提出構建全域互聯的信用信息共享體系、打造貫穿式的部門聯動修復機制、完善行政與司法的權利救濟與監督渠道等路徑,旨在為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關鍵詞:民營經濟;信用修復;信用權;營商環境;
引言
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已首次將“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確立為“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并明確要求“不得侵犯”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經營自主權。[[1]]信用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機制和媒介,[[2]]在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社會背景下,商事信用已成為企業不可或缺的寶貴資產。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也明確提出“加快建立民營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健全民營中小企業增信制度”,標志著信用體系已成為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核心機制。然而,現實中民營企業一旦失信,往往陷入“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惡性循環,信用修復機制不健全,司法救濟渠道不暢,嚴重制約其融資、招投標、市場拓展等能力。相較于國有企業擁有政府隱性信用背書,民營企業在信用修復過程中更依賴法律制度的公平性與法治保障的及時性。
一、民營企業信用修復的法理基礎
(一)信用修復的權利屬性:從“信用利益”到“信用修復請求權”
在我國現行法秩序中,“信用”長期被作為名譽權的子概念棲身于人格權編,其財產屬性與公共維度尚未充分權利化。隨著信用信息在商事交易中的定價功能日益凸顯,學界逐漸接受“商事信用權”的獨立品格,將其界定為“商主體對其信用狀況所享有的排他性利益集合”。該權利既包含消極防御權能,亦囊括積極利用權能;既體現私法上的財產價值,又具有公法上的準入資格意義。信用修復權作為商事信用權的子權能,其邏輯起點在于:當信用信息因違法或不當事由被扭曲時,權利人享有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更正、刪除或出具修復證明的公法請求權。當前民營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缺乏清晰的指導理念”,導致修復機制建設滯后,未能結合民營企業運行特征提供針對性指導[[3]]。 因此,確立“信用修復請求權”的獨立地位,不僅是法理上的必然,也是實踐中的迫切需求。此種請求權具備三項特征:第一是主體特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54條,享有信用修復請求權的主體為“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其范圍較《民法典》第1029條之“民事主體”更為聚焦,體現了立法對民營經濟的傾斜保護;第二是義務主體雙重性,一方面,司法機關負有程序性義務,依法受理修復申請、獨立審查并出具裁定,另一方面,行政機關負有實體性配合義務,在收到司法裁定后及時更新公共信用信息,否則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可提起行政訴訟;最后是內容復合性,信用修復請求權不僅指向“刪除失信信息”,還包括“出具修復證明”“恢復信用等級”“解除懲戒措施”等多元內容,具有繼續性與多階段性的特點。因此,信用修復請求權已超越傳統人格權救濟的“否認—賠償”模式,呈現為“確認—恢復—更新”的積極權能,其本質是國家在信用治理領域對民營企業的“給付義務”。
(二)信用修復的司法價值:恢復性司法理念的商事化適用
恢復性司法發端于刑事領域,核心在于“修復損害、重建關系、復歸社會”。將其理念遷移至商事信用領域,可產生三重司法價值:效率價值首當其沖。信用修復顯著改善企業融資條件,降幅因行業、區域及企業特征而異,司法程序以一次性裁定破解“多頭修復”僵局,直接壓縮制度易費用。平等價值緊隨其后。法院以獨立審查矯正行政評級中的所有制偏好,讓不同所有制主體在“同失信、同修復、同待遇”框架下獲得平等保護,消解隱性歧視。秩序價值則著眼長遠。把“修復”置于“懲戒”之前,2023年浙江溫州法院出具《信用修復證明》后,37家重整企業獲得銀行授信超1億元,無一家再次失信,驗證了“修復優于懲戒”的秩序功能[[4]]。需要指出的是,恢復性司法并非取消懲戒,而是將懲戒作為“后備保障”,通過“修復激勵+懲戒威懾”的二元結構,實現信用治理的剛柔并濟。信用修復兼具信號傳遞、資源配置與治理示范三重效應。許中緣進一步強調,民營小微企業信用建設是化解融資困境的關鍵一環,信用與法治的交融使得信用上升為市場經濟發展的制度基礎,推動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化,能夠助力企業融資發展,優化營商環境[[5]]。信用修復機制作為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司法價值不僅體現在個案的公平正義,更在于通過修復激勵,提升民營經濟整體的信用水平,增強市場活力。
(三)信用修復的制度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優化營商生態
在制度功能層面,信用修復兼具信號傳遞、資源配置與治理示范三重效應:信號傳遞功能通過司法裁定將“誠實但不幸”與“惡意逃廢債”區分開來,游云天等基于2010—2021年A股數據的準自然實驗表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城市通過法院出具修復證明,使非國有企業融資約束指數下降12.3%,顯著優于國有企業的2.1%;資源配置功能通過引入“動態信用”理念,允許銀行將法院修復證明作為“正面信號”,2024年云南“融信服”平臺接入法院修復數據后,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占比由18.7%提升至26.4%,不良貸款率反降0.9個百分點,充分體現了“修復—增信—放貸”的鏈條效應;[[6]]治理示范功能通過公開聽證、裁定文書上網、區塊鏈存證等方式,將修復過程置于陽光之下。王霞進一步從權利結構角度論證:國有企業憑借“政府隱性擔保預期”吸引金融資源,形成對民營企業的“所有制歧視”;只有確立“商事信用財產權”屬性,法院才能以“對世權”視角判令侵權方賠償,從而矯正因評級差異導致的融資不平等[[7]]。在此意義上,司法修復不僅是程序救濟,更是通過確認財產權價值實現“同失信、同修復、同待遇”的實質平等。
二、民營企業信用修復的現狀與成效
(一)信用修復的頂層制度持續優化
我國中央層面關于“企業信用修復”的法律制度文件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務院及部委規范性文件為主,尚未出臺全國人大層面的專門法律。我國中央層面最早涉及“企業信用修復”并奠定其制度框架的法律文件,是2014年8月7日公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該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形式確立企業年報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2024年修訂時新增“信用修復”專條,成為后續各類修復規則的頂層依據。2021年6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的實施意見》,提出依法依規實施信用修復。同年8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針對不同違法失信情形,規定不同的信用修復方式。2025年3月5日《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要“構建統一的信用修復制度”。其后,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成為指導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向更高層次和更高質量發展的綱領性文件。2025年12月2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施行新版《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部門規章),完成從“試行探索”到“規章定型”的跨越,這是我國市場監管領域首部系統規定信用修復制度的部門規章, 不僅引入分級分類管理理念,按照輕微、一般、嚴重三類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和修復條件,還拓展了信用修復的適用范圍、縮短公示期與辦理時限,并提供電子送達、文書下載等數字化服務,并且要求建立信用修復協同聯動機制,最后明確規定信用主體對信用修復相關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2025年5月20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在“權益保護”一章(第五十四條)首次以法律形式對信用修復作出專門規定:只要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已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且符合法定條件,即可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同時在司法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司法文件,逐步構建起涵蓋失信懲戒、信用修復、權益保障的完整制度鏈條。
(二)地方實踐經驗不斷提升信用修復效能
在中央制度的統籌引領下,各地政府制定并發布了多個地方性信用條例和規章。通過“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平臺,以關鍵詞“信用修復”進行檢索,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地方政府已出臺50多部與社會信用相關的省級和市級地方性法規。與此同時,各地在信用修復實踐中涌現出一系列創新做法,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寶貴經驗。
1.數字技術創新應用推動信用修復服務高效
在技術應用方面,數字化平臺建設取得顯著進展。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津誠AI大模型”上線“AI智審”功能,對企業提交的修復材料進行系統的語義理解、圖像識別和跨模態數據處理并回傳秒級反饋,人工復核環節大幅壓縮[[8]];福州將分散在監管、稅務、金融等條線的修復事項整合為“一件事”套餐,用戶登錄單端口即可觸發跨部門聯辦流;南寧市針對補報年報后申請移出異常名錄的情形,實行“材料瘦身+系統秒批”,企業線上提交申請書與承諾書后,平臺自動校驗年報數據,即時生成修復決定,達到“即申即修、秒級移出”的效果。云南省大力推行信用修復“零見面”“零跑腿”全程電子化,云南政務服務網信用修復“一件事”專區集成發布各類失信信息信用修復流程指引,通過“辦事指南”和“立即辦理”,明確辦理流程,實現信用修復辦理“一站指引”。這些創新實踐充分體現了技術驅動下的效率提升。
2.從“被動受理”到“主動引導”的機制轉變
在服務機制方面,"主動引導"模式逐步取代"被動受理"。多地推行的"信用修復告知書"制度,確保企業在受到處罰的第一時間就能明確了解修復路徑和條件。北京市場監管部門構建“三書同達”服務體系,將“事后處置”轉為“事前提醒”,指導平臺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信用狀況進行監測,及時向符合條件的平臺內經營者發送信用修復提醒,并在完成修復后,由平臺在其自身信用評價體系中及時恢復信用[[9]]。2024年,南寧市市場監管局創新推出“三書同達”制度,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同步送達《信用修復提醒函》和《異議申訴告知書》,一次性告知修復條件、途徑和異議渠道,把服務前移到處罰環節,實現“懲教結合”的柔性執法。截至2025年,已發放提醒函和告知書4065份,帶動經營異常名錄修復4.49萬戶次、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修復22戶次、行政處罰信息修復1165條,失信主體得以“處罰即知、期滿即修”,執法溫度與修復效率同步提升[[10]]。企業信用修復主動引導機制通過前置服務與智能提醒,實現了懲教結合的柔性執法,顯著提升了信用修復的效率和執法溫度。
3. 區域協同治理助力異地信用修復
在協同治理方面,跨部門、跨區域聯動取得突破。2025年6月浦江縣發改局等多部門聯合舉辦“信用助企萬里行”浦江站活動,工作人員在豐收驛站現場受理咨詢,僅用10分鐘就幫助浦江某渣土清運公司完成百余條失信記錄修復,并“一對一”指導近20家企業提交線上申請,實現“企業零跑腿、現場即辦結”[[11]]。針對跨區域修復難問題,黑龍江省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以問題為導向,構建起“跨省四城通辦+省內七城聯動”的雙層服務體系。在省內的佳木斯、伊春等七市形成互認機制,實現信用修復“就近辦、一次辦”。區域協同把“多頭跑”變為“一網通”,把“異地難”變為“同城辦”,為民營企業跨省經營提供穩定、可預期的信用恢復通道,進一步優化了區域一體化營商環境。
三、民營企業信用修復機制面臨的現實困境
(一)技術賦能不均衡,信用信息壁壘與數據共享梗阻
民營企業信用修復面臨的核心癥結在于信用數據的采集、歸集與共享機制不健全,存在嚴重的“數據孤島”與“系統斷層”問題,導致修復效率低下且結果難以互認。在數字經濟時代,技術本應是打通壁壘的利器,但在信用修復領域,其應用的不充分與不均衡反而凸顯并加劇了信息割裂的困境。
1.平臺建設碎片化問題突出
當前,我國的信用信息系統呈現“九龍治水”的格局。法院、市場監管、稅務、金融、海關等關鍵部門均依據自身職能建立了獨立的信用信息平臺。然而,這些平臺在底層架構、技術標準、數據接口等方面缺乏國家層面的統一規范,形成了彼此隔離的“信息煙囪”。例如,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與稅務部門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名單之間,并未建立自動化的數據交換機制。這種碎片化狀態使得跨部門、跨領域的信用信息銜接不順暢,企業為實現全面修復,不得不奔波于各個部門之間,重復提交材料,極大地增加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2.數據更新滯后化引發“信用修復空窗期”。
信用修復的核心在于及時性。信用修復制度在“可預期性”與“正當性”之間存在結構性張力:前者要求統一標準、降低制度運行成本,后者則強調修復不能無限擴張,否則將“與信用懲戒形成沖突,從而喪失其正當性基礎”[[12]]。這一張力正是“空窗期”現象的制度根源。實踐中,當企業履行完畢法定義務,法院依法將其從失信名單中移除后,這一關鍵信息的更新與同步卻存在顯著的延遲。由于系統間未能實時對接,市場監管、銀行、招標平臺等第三方機構無法第一時間獲知企業的信用修復狀態。這導致企業在司法層面已“清白”的情況下,在商業活動和社會評價中仍被當作“失信者”對待,在招投標、融資貸款、政策補貼等方面持續遭受限制。這一“空窗期”的存在,不僅削弱了信用修復的實際效果,更可能錯失企業發展的關鍵機遇,甚至導致其再次陷入經營困境。
3.智能應用淺表化制約服務效能
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在信用修復領域的應用尚處于初級階段。多數平臺的功能仍局限于信息的單向公示與查詢,未能實現深度智能賦能。例如,系統缺乏對信用風險的精準預警與診斷能力,無法主動識別并告知企業潛在的失信風險;在修復環節,也未能實現修復條件的自動核驗與修復進程的主動提醒。企業也往往需要主動、反復地查詢政策與流程,無法享受更加精準化、便捷化服務。這種智能應用的缺位,使得技術未能真正服務于企業,降低了信用修復機制的親和力與效率。由于系統間未能實時對接,企業在司法層面已恢復信用的情況下,仍被商業機構視為“失信者”。征信平臺“多頭建設、數據分散”是制約大數據征信廣泛應用的體制性瓶頸,必須通過“政府主導下的平臺整合,構建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統”才能有效緩解[[13]]。對此,法院可以同發改委、央行等部門,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破產重整計劃執行信息等強制接入國家級樞紐,確保修復指令一鍵分發至金融、稅務、招投標等所有節點,緩解信息流轉不暢帶來的困境。
(二)協同機制不順暢,部門職責割裂與程序銜接空轉
司法與行政、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之間缺乏穩定、高效的協同治理框架,導致信用修復程序碎片化,難以形成閉環。信用修復并非單一部門的職責,而是一項需要多方聯動的系統工程,當前協同機制的梗阻是其陷入困境的直接原因。
1.權責配置模糊化導致推諉扯皮
國家層面尚未通過立法或高位階政策文件,明確界定在信用修復流程中誰是主導者、誰是協同者,以及各自的具體職責與響應時限。這種權責的模糊性,為部門間的推諉扯皮留下了空間。一個典型的表現是“法院修復、銀行不知”。法院依職權將企業移出失信名單,完成其司法環節的修復責任后,相關信息并未自動、強制地推送至商業銀行的信貸審批系統。銀行因未能及時獲取更新信息而繼續拒絕企業貸款申請時,法院、銀行與企業三方均可能陷入責任歸屬的爭議,最終受損的仍是企業的合法權益。
2.修復標準差異化增加合規成本
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對信用修復的條件、流程、申請材料和公示期限的規定不盡相同。例如,稅務領域的信用修復可能強調稅款繳清與滯納金結清,而市場監管領域則可能更側重于行政處罰的履行與合規整改的驗收。對于跨區域、跨行業經營的民營企業而言,這種“各自為政”的標準體系構成了巨大的合規挑戰。企業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究并適應不同領域的修復規則,陷入“一處失信、處處被動,一處修復、處處不同”的尷尬局面,嚴重影響了集團化企業的整體復蘇進程。且不同地區對修復申請時限“各自為政”——有的3個月、有的1年,甚至“最短公示三個月到三年甚至更長”[[14]],導致集團化民企在統籌整體信用修復時疲于應付、成本高企,嚴重拖累了企業的整體復蘇進程與市場信譽重建。因此,推動信用修復標準的適度統一與跨部門、跨地區的互認協同,簡化流程、明確預期,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治理效能、切實支持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改革方向。
(三)救濟與監督不足,權利保障弱化與問責機制缺失
當企業合法信用權益受到侵害時,缺乏便捷、有效的異議申訴與權利救濟渠道,同時對公權力的不當行使監督不足、問責不力。無救濟則無權利,監督的缺位必然導致權力的任性,當前信用修復機制在權利保障環節的薄弱,是其陷入困境的重要隱患。
1.異議渠道虛置化使得申訴無門
當企業被錯誤納入失信名單,或已滿足條件卻未被及時移出時,其異議申訴渠道往往不暢。現有規定雖然原則性地賦予了企業提出異議的權利,但具體的受理機關、審查標準、辦理時限和答復要求常常模糊不清。企業提交異議申請后,可能面臨石沉大海、久拖不決的境況,或者在不同部門間被來回“踢皮球”。這種高昂的時間成本與不確定性,使得許多中小企業望而卻步,被迫承受本不應由自己承擔的失信后果。即便企業履行完畢法定義務,由于在系統間未能實時對接”,將出現“法院已修復、銀行仍拒貸”的“信用修復空窗期”,此時企業“在商業活動和社會評價中仍被當作‘失信者’對待”[[15]]。這一空窗效應不僅抵消了修復成果,更使企業陷入“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困境,凸顯出現行救濟渠道在時效性與覆蓋面上的雙重缺口。
2.司法救濟局限化制約最終保障
行政訴訟本應是制約行政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最終屏障。然而,在信用修復領域,司法救濟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信用修復”決定,其行為性質是否屬于可訴的行政行為,在實踐中存在爭議。即便可訴,漫長的訴訟周期與企業急于修復信用的迫切需求之間也存在巨大矛盾,時間差將導致救濟效果實質減損。這使得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在信用修復這一講究時效性的領域,難以為企業提供及時、有效的保護。
3.監督問責薄弱化縱容消極履職
對于信用信息管理機關拒不履行法定修復職責的行為,缺乏明確、有力的問責機制。內部行政監督往往缺位,而外部的檢察監督等機制也尚未在信用修復領域實現常態化與制度化。由于違法成本極低,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缺乏及時、準確處理企業信用修復申請的內在動力與外部壓力。這種監督問責的弱約束在制度層面縱容了消極履職和不作為,使得一些本可快速解決的信用修復問題被長期擱置。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已作出針對性回應,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涉企行政執法訴求溝通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16]]將上述條款與信用修復程序相銜接,可為異議申訴、檢察監督及后續問責提供剛性的法律抓手,從而使行政機關及時履行修復義務。
四、完善民營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的路徑
(一)強化技術賦能,構建全域互聯的信用信息共享體系
通過頂層設計與技術標準統一,徹底打通數據壁壘,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與動態更新,為信用修復奠定堅實的數據基石。
1.加快建設全國一體化的信用信息平臺
應依托國家電子政務網絡,構建一個集中統一的“國家級企業信用信息樞紐”。該平臺并非取代各部門現有系統,而是作為“總樞紐”和“總調度”,通過權威的數據接口,強制歸集司法、行政、金融、稅務等關鍵領域的信用信息,形成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信用檔案。該系統的最終目標是建立集中化的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接口與集成化的修復申請處理機制。企業通過統一入口提交申請后,平臺將自動向所有相關信用信息節點同步發送修復指令并更新數據,以此減少企業在不同機構間的重復申辦與協調成本,從而緩解企業多頭奔波的困境。
2.制定并強制實施統一的數據標準與接口規范
技術互聯的前提是標準統一。應由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最高法、央行、市場監管總局等機構,共同制定涵蓋數據編碼、格式、采集流程、安全等級等全要素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特別是要明確“失信”與“修復”狀態標識的唯一性與即時性要求,確保不同系統對同一企業的信用狀態認定保持一致。此舉旨在從技術根源上緩解“數據孤島”,使跨部門、跨層級的數據流動更加順暢。
3.深化技術賦能,推動智能應用場景落地
超越基礎的信息歸集功能,充分釋放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的潛力。一方面,構建企業信用風險智能預警模型,對企業的經營、司法、輿情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向存在潛在失信風險的企業推送“風險提示”,從事后修復轉向事前預防。另一方面,開發修復條件的自動核驗與進程主動提醒功能。系統可自動比對企業的履行行為與修復條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主動推送修復指南,滿足條件后系統自動完成修復并通知企業,建立系統主動匹配企業的服務機制,通過數據共享實現修復信息向企業端的自動推送。開發修復條件的自動核驗與進程主動提醒功能,系統可自動比對企業的履行行為與修復條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主動推送修復指南。大數據算法在征信產品中的應用存在“黑箱效應”,可能“將法律明確禁止的敏感信息以隱蔽方式納入評分范圍”,且“缺乏對算法歧視的有效監管”[[17]]。因此,審查環節應引入算法審計機制,要求征信機構披露信用評級模型的建構與風險算過程,確保信用修復數據使用的合規性與非歧視性。
(二)健全協同治理,打造貫穿式的部門聯動修復機制
從機制上明確權責、固化流程,構建以司法為牽引、行政高效響應、全周期服務的穩定協同治理格局,破解程序空轉難題。
1.確立“法院主導、行政協同”的法定修復模式
信用修復與失信懲戒在制度結構上應具有“相關性”,即“不同的失信處理措施應當有與之相對應的信用修復機制”,否則將造成“制度斷裂”與“權責失衡”[[18]]。鑒于司法裁判的終局性和權威性,應通過修訂《企業破產法》或制定《信用修復條例》,明確人民法院在涉及司法程序的信用修復(如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移除、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中的主導地位。法院作出的生效修復裁定或證明文件,應被視為修復程序的啟動指令。同時,以立法或聯合規章形式,剛性規定市場監管、稅務、人行、銀保監等協同部門的義務、響應時限與不作為的法律后果,形成“法院判決-平臺同步-部門響應”的閉環,徹底解決“法院修復、銀行不知”的梗阻。
2.全面推行“信用修復證明”的跨部門互認制度
將地方法院在實踐中探索的“信用修復證明”這一創新成果,上升為全國普適的法定文書。明確該證明的法律效力,即它是企業已履行法定義務、信用得以修復的權威憑證。任何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公共事業單位在辦理業務時,不得要求企業提供超出此證明范圍的其他履行材料,并應將其作為恢復企業信用的直接依據。這相當于為企業發放了一張“信用再生身份證”,極大提升了修復結果的公信力和流通性。
3.建立貫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周期協同服務機制
將協同節點前置與后延,形成無縫銜接的服務鏈條。事前,強制推行“兩書同達”制度,行政機關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同步送達《信用修復告知書》,明確修復路徑與條件。事中,在失信信息公示期滿前,系統自動提醒企業并可一鍵跳轉修復申請界面。事后,對于破產重整等特殊情形,建立由法院、發改委牽頭,各相關部門參與的協同修復工作專班,主動為重生企業掃清信用障礙,將協同從文件要求轉化為企業的切實獲得感。
(三)強化權利保障,善多層次的權利救濟與監督渠道
為民營企業配備有效的法律武器,通過內部監督與外部救濟相結合,構筑防范權力濫用的堅固防線,確保信用修復權從“紙面權利”落地為“現實權利”。
1.暢通異議申訴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渠道
必須明確,不予信用修復、錯誤或超期納入失信名單等行為,是直接影響企業權利義務的可訴行政行為。應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企業對這類行為享有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同時,為應對企業修復的緊迫性,可探索建立“簡捷快審”的綠色訴訟通道,壓縮審理周期,使司法救濟能夠提供“及時的正義”,而非“遲來的安慰”。
2.引入檢察監督,激活行政公益訴訟功能
賦予檢察機關在信用修復領域新的監督職能。檢察機關發現行政機關在信用管理中存在拒不修復、拖延推諉等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應首先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職。若相關部門拒不整改,檢察機關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通過司法判決強制其糾正違法行為。這不僅為個體企業提供了強大的救濟后盾,更能“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推動系統性、行業性問題的解決。
3.建立嚴格的信用修復問責機制
無問責則無責任。必須通過立法建立清晰的問責條款,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修復申請、超期辦理、或已修復但仍不解除限制措施的相關部門及責任人,規定明確的問責程序與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處分、績效扣減和追償索賠。通過提高違法成本,形成強大的威懾效應,從而使每一個環節的經辦人員和決策者都敬畏法律、積極履職,從而保障信用修復機制的最終落地。
結語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深入實施和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持續推進,信用修復制度將在保障民營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方面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展望未來,有必要進一步推動技術賦能與制度創新的深度融合,強化跨部門協同治理,健全市場主體權益保障機制,為民營企業營造更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4]] 溫州市信用辦. 溫州市完成37家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全覆蓋”. 溫州市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 2023-01-17 [2025-11-15]. https://credit.wenzhou.gov.cn/art/2023/1/17/art_1229635996_3890.html.
[[8]] 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 接入DeepSeek 我市信用修復響應進入“秒級時代”——“AI智審”助力信用煥新. 天津數港, 2025-03-24. https://tjdsj.tjcac.gov.cn/tjsg/202503/t20250324_6890882.html.
[[9]] 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工作委員會. 南寧市試點“免申即享”信用修復新模式.中國信用認證網, 2025-06-06. http://www.zcyrz.org.cn/xinwendongtai/545.html.
[[10]] 新浪財經. 信用修復顯成效:南寧市4.49萬戶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2025-11-18) [2025-11-13].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5-11-18/doc-infxumzq3011252.shtml.
[[11]] 金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信用助企萬里行——浦江站活動助力企業信用修復[EB/OL]. (2025-06-23)[2025-11-20]. https://credit.jinhua.gov.cn/art/2025/6/23/art_1229656536_16005.html.